
代理記賬公司和委托單位是合作關系,記賬公司能夠提供較為的財務服務,同樣委托單位也能夠提供相應的酬勞,因此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還是需要捋清楚的,并且雙方之間合同的簽訂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雙方只是口頭商定一個模糊的合作內容,并沒有落實到合同上,以后財務上出現任何的問題,都無法分清楚究竟是誰的責任。在代理小企業記賬公司的選擇上,委托方需要小心謹慎,并且要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落實到位。





代理記賬是指企業將本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全部委托給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一般只設出納崗位,負責日常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p>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根據規定,在我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亦稱)的專職人員,同時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資格;代理記賬機構要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申請成立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過縣級以上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